企業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合法嗎?
文章來源:公眾號勞動法
案例背景
張璟大學畢業后,應聘到一家銷售咖啡的公司工作,該咖啡公司規定每位工作人員如果每月能銷售特定品種咖啡及咖啡機就能得到相應提成。作為一個剛踏入工作崗位的畢業生,張璟缺乏社交經驗和專業的銷售技能,每個月都只能拿到固定工資,工作壓力非常大。后來,公司為了增強員工的進取心,直接出臺了“末位淘汰”的規定,即每個月銷售墊底者將被辭退;谇皫讉月的銷售業績一直排在靠后位置,張璟非常擔心自己被辭退。經過幾個月的努力,張璟還是未能成功逆襲,由于銷售業績排在末位,公司和他解除了勞動合同。
學法有疑
咖啡公司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與張璟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做法合法嗎?
法律講堂
為了激發員工工作的進取心和責任心,很多公司都會出臺各種政策來考核員工的業績。我國《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即法律允許并要求企業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來進行經營管理!澳┪惶蕴弊鳛榻鼛啄陙砀鞔笥萌藛挝唤洺2捎玫目己朔绞接衅渥陨淼姆e極作用,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此種淘汰勞動者的方式是不合法的。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專門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除非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違反公司制度或者給公司造成損失,否則用人單位不得任意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實在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來解除勞動合同。若只是因為勞動者工作效率低、能力差,但是尚未達到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公司不能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要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本案中的咖啡公司與張璟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違法的。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句話說法
在現實生活中,只有當勞動者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時,用人單位才能按照法律規定的理由和程序來解聘勞動者,否則不能以“末位淘汰”為由,濫用勞動合同解除權,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