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人員有權利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文章來源:公眾號勞動法
案例實錄
2020年3月,沈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5月,該勞務派遣公司與某建筑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約定:某勞務派遣公司將沈某派往某建筑公司工作,派遣期限為六個月,每月工資3200元,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發放,每個月的最后一天為工資發放日。沈某開始工作后,第一個月月底并未發放工資,沈某找到該勞務派遣公司,公司負責人告訴沈某,建筑公司未將工資及時匯入賬戶,第一個月的工資將與第二個月的工資一同發放。到了第二個月月底,仍然沒有發工資,該勞務派遣公司又承諾前兩個月的工資將與第三個月的工資一同發放。到了第三個月月底,沈某雖然領到了工資,但是三個月一共只有9000元。沈某很氣憤,決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沈某有權利這樣做嗎?
律師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眲趧张汕补静坏每丝凵蚰车膭趧訄蟪。對于勞務派遣單位的惡意克扣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作出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可知,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其出現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時,沈某作為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六十條第二款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溫馨提示
在勞動者履行了勞動義務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數額、日期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允許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否則勞動者有權利不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這不僅是維護勞動合同和法律權威的需要,更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手段。